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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分析

2021-07-28 14:07:12
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清理工作持续开展,但是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们仍面对来自隐性债务的传统风险与后疫情时代的特殊风险。
 
举债规模与偿付能力错配。对隐性债务背后“政府信用“的盲目相信使得地方政府举债市场供给量可观,加上举债形式多样,地方政府违规融资规模虽然不清但预估不小。业界普遍认为,地方政府总体举债规模超出实际偿债能力,成为未知的“灰犀牛”。债务期限错配。地方政府不得不“借新还旧”,杠杆率长期居高不下。地方政府投资周期长的基建项目,则回报慢且收益不稳定,无法及时偿债。信贷资源错配。考虑到政府主导项目所天然附带的隐性担保属性,基建项目大量挤出了对中小企业的放贷。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转化,影响投资效率,得不偿失。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大、未向债权人一方提供足够信用担保时,债权方基于风险考虑,有可能停止持续性的信贷投放,导致在建项目停工、政府与金融机构发生冲突等。
 
后疫情时代的显著特征是,权宜性宽松信贷政策逐渐退出,政府部门疫情期间所加杠杆逐渐回落,同时谋求实际GDP增长以稀释债务存量。但是,如果无法做到经济刺激政策和债务消化、债务规模控制的平衡,可能导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反弹。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一方面要从债务结构上进行调整,对于国企举借的政府性债务应进行有效置换,划归为地方政府债务或中央政府国债,另一部分真正的企业债要流转起来,对于不良债务及时排毒重组,避免持续给僵尸企业输血;另一方面,必须通过深化国企改革,将国企从地方政府融资行为中剥离,给国企松绑,真正做到政企分开,避免国有企业继续成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
 
同时,为了走出一条高质量、可持续的基础设施建设之路,我们建议成立全国性的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统一管理地方基建项目的规划、融资、建设与监督。可以从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抽调职能人员,比照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开发机构的运作方式,由这一公司对全国地方政府的基建项目进行市场化成本收益分析,发行债券或组织社会资本为项目融资,并行使出资人权利对项目进行监督、追责。通过该方法,一方面,可以把地方的隐性债务从银行体系中切割出去、转而依赖债券融资,不让地方政府的融资和再融资继续挤占宝贵的银行信贷资源,从而有效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双管齐下”,可以对地方政府的借贷行为进行根本性的有效管理,从而对其基建行为产生有效制约。
 
除化隐为显的融资平台改造、融资渠道整顿外,我们认为,地方政府也应当改善支出结构,合理配置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财政收入及显性债务的使用范围,降低债务期限错配,实现债务规模稳中有降。在不滥举债的前提下,政府应发挥好持续性刺激地方经济的作用,用实体经济的回报为地方政府债务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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