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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2-07 22:02:38
  审查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与审查其他领域的经营者集中都是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需要考虑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以及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其他有关经营者、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因素。《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对上述考虑因素进行了逐项细化,也同样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考虑到平台经济的特点,《指南》还列举了以下情况作为考量的特殊因素,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一是计算传统行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通常可以采取销售额、销售量、产量、产能、中标项目数等指标,而计算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可能需要采用交易金额、交易数量、活跃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并对经营者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市场份额动态变化趋势进行评估。 
 
  二是评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可能需要考虑经营者是否对关键性、稀缺性资源拥有独占权利以及该独占权利持续时间,平台用户黏性、多栖性,经营者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对数据接口的控制能力,向其他市场渗透或者扩展的能力,经营者的盈利能力及利润率水平,技术创新的频率和速度、商品的生命周期、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出现颠覆性创新等因素。 
 
  三是评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可能需要考虑市场准入、经营者获取技术、知识产权、数据、渠道、用户等必要资源和必需设施的难度,进入相关市场需要的资金投入规模,用户在费用、数据迁移、谈判、学习、搜索等各方面的转换成本。 
 
  四是评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可能需要考虑对初创企业、新兴平台的收购是否会影响创新等因素。 
 
  五是评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可能需要特别关注集中后经营者是否有能力和动机区别对待不同消费者群体、不恰当使用消费者数据等,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此外,《指南》还明确评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还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平台的双边或者多边业务,以及经营者从事的其他业务,并对直接和间接网络外部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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