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与传统产业相比具有哪些特点?《指南》对此作出哪些有针对性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2-07 22:00:16
与传统产业领域相比,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呈现一些新的特点。一是行为更具隐蔽性。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的运用使发现和判定垄断协议更加困难。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可能帮助经营者迅速、高频的交换价格等敏感信息,并及时监督共谋者履约情况,且算法等取代了电话、会议、邮件等传统沟通方式,可能通过数字信号的传输即实现交换特定敏感信息,增加执法机构发现及调查取证的难度。
二是更易于达成轴辐协议。平台经营者组织双边或多边群体进行交互和匹配,承担市场组织者的角色,对价格机制、交易机制、竞争规则等进行设置和干预。以平台经营者为轴心,平台内经营者为辐条,借助算法等技术工具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更加容易实施。
三是平台经营者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提出要求。比如,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交易条件的行为较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在现行《反垄断法》下,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垄断协议,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行为上述特点,《指南》作出相应规定,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如《指南》第六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具有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实现协调一致行为等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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