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意义与指导原则
2020-11-26 13:23:49
推进自贸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1、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胜利
此次签署RCEP的共有15个成员国,包括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总人口达22.7亿,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RCEP自贸区的建成,意味着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将形成一体化大市场。
分析人士指出,RCEP囊括了东亚地区主要国家,将为区域和全球经济增长注入强劲动力。有国际知名智库测算,到2025年,RCEP可望带动成员国出口、对外投资存量、GDP分别比基线多增长10.4%、2.6%、1.8%。
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亚太地区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阮宗泽表示,可以预见,RCEP的达成为亚太自贸区(FTAAP)进程提供了实现路径,进一步提升亚太地区今后在全球发展格局中的分量。
2、高质量和包容性的统一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余淼杰表示,如果各个国家两两之间签署贸易协定,各协定的不同规则就会出现“意大利面碗”现象,剪不断,理还乱。形成统一的规则,将大大降低运营成本,减少不确定性。
“高质量”是RCEP的一个显著特征:货物贸易最终零关税产品数整体将超过90%,服务贸易和投资总体开放水平显著高于原有“10+1”自贸协定,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现代化议题也纳入其中……
阮宗泽表示,今后域内企业有望更大程度、更加便捷地享受优惠政策,各国人民也将以更低廉的价格享用进口产品,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将得到进一步满足。
“RCEP的达成,将有助于推进更高水平的中日韩经济一体化,也为未来达成中日韩自贸协定奠定基础。”王受文说。
11月6日,国新办举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有关情况吹风会。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协定达到了领导人当初所确定的谈判指导原则,将是一个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
第一,RECP是一个全面的自贸协定。协定有20个章节,包括自贸协定的基本特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准入以及相应规则。
第二,RECP是一个现代的自由贸易协定。协定包括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等内容,是一个现代的协定。
第三,RECP是一个高质量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货物贸易达到90%以上,比WTO各国的开放水平高得多。在投资方面,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投资准入谈判。所以它是一个高质量的自贸协定。
最后,RECP是一个互利互惠的自贸协定。这主要体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领域方面都实现了利益平衡。特别是,协定还纳入了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的规定,给予了老挝、缅甸、柬埔寨等最不发达国家一些过渡期的安排,包括为这些成员提供更有利的条件,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到区域经济一体化。
RCEP统合地区架构的原则
作为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自由贸易协定,RCEP统合“碎片化”地区贸易架构的困难度非常高。这不仅要求成员方合理设置谈判内容和框架,而且在具体谈判过程中,需要把握好谈判原则和尺度,既需要实现高质量开放,又考虑到地区多样性和灵活性。
(一)RCEP谈判注重多样性和灵活性
RCEP充分考虑到亚洲地区的特征,特别是不同经济体各异的发展水平,不以过高市场开放为单一标准。《RCEP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中明确了“承认参与国家个体差异和所处不同环境”,并强调“RCEP将采取一些适当的灵活形式,为最不发达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并为之附加额外的灵活性”。
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不明,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背景下,RCEP并不机械地照搬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强推知识产权、国有企业、劳工标准等方面所谓“白金条款”等过高标准,而是充分认识到亚洲地区发展多样性的现实,从这一基础出发,在多样性与高标准之间找到平衡,以具有灵活性的安排和方式,推动RCEP更贴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国情,对无法立即承担更高开放标准的国家来说,这也更具现实操作性。
历史经验表明,在亚洲地区不考虑本地区的多样性现状是很难推动覆盖整个地区的巨型自由贸易协定的。RCEP表现出的较大的灵活性和舒适度,更好地满足本地区各成员方供应链和创新需求,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领域方面,在区域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之间实现了利益平衡。
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RCEP为寻求亚洲区域经济整合的最大利益,早期关税减让货品的优先顺序将视东盟最低收入国家的利益而定。在服务贸易方面,采取全体部门谈判的方式,目标是实质性地取消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歧视。依据各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东盟+1”FTA中所做的自由化承诺为基础,寻求服务贸易进一步的自由化。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RCEP计划在落实成员之间已有合作安排的基础上,对电子贸易等领域给予必要承诺,进而实现缩小成员发展差距的目标。同时,RCEP还给予老挝、缅甸、柬埔寨等最不发达国家关于市场开放过渡期安排的待遇,让发展中国家能够通过这一南北合作机制更快速地融入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通过更深入地参与国际贸易推动经济发展。
(二)RCEP采取以东盟为中心的嵌套式结构体系
从结构角度看,RCEP以东盟为“中心”的5个“东盟+1”FTA为基础,对既有的承诺与规则条款进行整合,并对协议内容做进一步的扩展和提升。这种模式突出了东盟在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重要作用,并以嵌套式规则体系作用于不同成员经济体。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六国签订的“东盟+1”FTA构成了基础合作层级,而这种基础层级构成了各成员方之间稳定的基础利益关系。
基础层级的升级与扩张并不对原始层级的固有规则进行颠覆性改变,而是充分尊重现有的规则体系。RCEP以东盟和“东盟+”为中心,整合多重FTA,有助于获得东盟的认可和支持,并最终推动广域范围的一体化进程。因此,RCEP承认各成员方在经济与文化上的异质性,从满足成员方的浅层次一体化协议开始逐步扩展,一方面通过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和经济技术合作等,简化和融合多重贸易规则,降低了交易成本,改善亚洲地区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在原有不同的关税削减安排或贸易规则基础上,进行整体性的谈判和安排,可以取得全部成员方集体行动的单一目录或规则,有助于大幅推进亚洲地区一体化进程。
亚洲合作的历史经验表明,东盟对区域合作进程的“中心”地位是事关RCEP能否成功达成的核心问题。从合作关系角度看,RCEP不仅是一个贸易协定,同时也是东盟与邻近国家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框架。当前,区域内各经济体都尊重东盟为中心的嵌套式结构体系,包括中国、日本等地区大国也认同东盟的“中心”地位,这将为RCEP的顺利达成提供现实保障。
(三)倡导“开放地区主义”与渐进性原则
RCEP并不以建立封闭的排他性贸易集团为目的,而是在保证亚洲区域成员的可控数量的同时,坚持高标准的适度性、非歧视性与包容度,倡导“开放地区主义”。RCEP的开放性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RCEP本身欢迎其他外部成员在适当时候加入该协定;RCEP最为强调的贸易投资便利化、经济技术合作等措施,一旦实施,其效果也不会局限于成员经济体,政策的外溢效应将会非常显著;RCEP有望采用渐进的方式,不断升级市场准入和规则,保证贸易协定的开放性和高质量。
具体而言,基于“东盟+”框架下的RCEP,为广大的亚太经济体后续加入留出了空间,有望更好地规避通常自由贸易协定或其他贸易集团引发的排他性。相比之下,不少巨型贸易协定采用的是拓展的发展路径,其规则体系独立于各成员方已有的贸易规则,因此容易形成区域组织的高门槛,缺乏开放性与包容性。
另外,RCEP还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方式。另外,RCEP的目标是要在东盟成员与其FTA伙伴之间达成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利的经济伙伴关系,不仅涵盖传统经贸领域,还适度地涉及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电子商务、中小企业等新一代经贸规则的贸易协议。RCEP切实考虑到当前世界经济背景下各成员方的敏感行业和部门开放压力,采取削减关税时间表制度和贸易投资的渐进式市场准入等办法。RCEP的这种渐进性原则延续了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东盟—日本自由贸易协定、东盟—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等已有的“东盟+1”FTA的成功经验,充分反映了东盟既强调灵活性又重视个别需求的行事作风。RCEP充分体现了成员方的发展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同时,为今后朝着更高水平升级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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