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协调中心
中国经济时报 / 2020-08-14 13:33:57
专家建议,在国家层面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设立工作层面上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协调中心,以此提升统筹协调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的工作效能。
日前,在广州举行的粤港澳大湾区蓝皮书《粤港澳大湾区改革创新报告(2020)》成果发布会和双城联动下南沙发展机遇研讨会上,多数与会专家建议,在国家层面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设立工作层面上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协调中心,以此提升统筹协调粤港澳大湾区各城市的工作效能。
与会专家认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战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进入落地实施阶段,大湾区将在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科技创新驱动、产业协同合作等方面迎来广阔空间,区域金融合作与开放将继续推进。
对比纽约、旧金山、东京三大湾区,粤港澳大湾区已具备建成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基础条件。综合多方因素,与会专家认为,现在设立协调中心很有必要。
专家建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协调中心应该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区域协调机构,归国家发改委管理,由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广东省副省长、港澳相关司局长及广东省相关厅级官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定期召开会议,制定议事规则,提出会议议程,提供会务保障,沟通中央和地方,协调各方诉求。可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法律、金融、交通、科技、教育、民生等各个专门委员会,使之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协调港澳地区发展问题,协调其与粤九市的关系,维护港澳的繁荣稳定。
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南沙)改革创新研究院执行院长涂成林说,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协调中心,首先有利于从国家层面对《规划纲要》的实施进行总体的规划与协调。国家层面已设立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大湾区建设中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平台建设等重大问题。同时要求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协调配合,共同编制科技创新、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并推动落实。协调中心一旦设立,能就近协调督促三地政府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更好地保障《规划纲要》的实施。其次,有利于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粤港澳三地的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不同,分属于不同关税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难度较大,市场互联互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设立协调中心,有利于将粤港澳大湾区作为香港的英美法律体系与中国内地大陆法律体系相互衔接、相互融合的试点。
广东省政府参事、广州市粤港澳大湾区(南沙)改革创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温洋认为,设立协调中心,会强化“9+2”城市间的政策协调和规划衔接能力,统筹区域功能布局与城乡协调发展,各城市可以发挥各自比较优势进行产业布局与规划发展,从而显著增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整体性与均衡性,避免项目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提高基础设施和资源的使用效率。还有利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联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协调发展,有利于通过在大湾区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温洋强调,国际几大湾区和我国长三角地区的发展经验证明,设立具有高度权威性与执行力的区域协调机构是保障区域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从东京湾和长三角的经验来看,仅仅依托国家层面的区域协调机构是不够的,还需要设置地方层面或部门层面的协调机构,这种配置模式在区域协调中能够同时兼顾权威性与执行力,从而实现战略层面与工作层面的有机结合。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粤港澳大湾区的两大基本战略。设立协调中心,可以更有效地打破区域协调创新方面的体制屏障,加快推进大湾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突破,促进区域内各类创新要素在大湾区中的便捷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国际创新资源向大湾区加速集聚,从而形成珠三角“9+2”城市群合力共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的良好发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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