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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建设 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中国经济时报 / 2020-07-28 18:18:08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路径

 
 
 
要实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就应该立足中国国情,结合当下实际为实现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制定可行性的措施。
 
(一)建设“新高地”:加快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因此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承担着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职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是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可复制、可推广制度创新成果。同时,要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增强自由贸易试验区压力测试力度,缩减开放领域的“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数能体现出其开放力度,进而显示出其压力测试力度。2019年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数为37条,虽然与2018年相比负面清单数缩减了8条,其压力测试力度明显提高,但是与全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数的40条相比,压力测试力度属于相近水平。由2019年版负面清单可以得知,我国制造业已基本实现全面开放,但是服务业的开放力度较小,所以应以加大服务业开放为重点,制定出更高水平、对接国际标准、适合我国国情的负面清单。比如对于教育、养老等国际竞争力较弱但是风险低的产业领域可以扩大开放,同时保留一些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第二,结合自身发展定位,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定地方版负面清单。我国现已设立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各试验区可依据其资源禀赋或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适合其自身发展定位的负面清单。即可在全国版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对各行业领域依据其自身发展定位进行相应的增加或删减。
 
第三,要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根据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行业进行重新分类、评估,进一步降低市场的准入门槛,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
 
第四,要加强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创新。对外商投资的监管需要完善监管配套设施,将传统的部门监管转换为行业监管。同时要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规则体系,提高对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二)搭建“宽平台”: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拓展对外合作新空间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为实现更大范围的全面开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进而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一带一路”建设要协同于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对接,要与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实现更深层次的融合,进而能够实现我国的“沿海、沿边、陆地”同时开放,即“东西南北中”各地区发挥各自优势,各地区之间协同发展。沿海地区随着“一带一路”的实施,能够与全球范围内的人力、金融、信息、服务等多种生产要素实现双向流动,不仅促进沿海地区的制造业升级、推进其服务业及金融业的开放,也进一步提升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内陆地区要完善其航空设施建设,发挥内陆地区交通设施齐全的优势,开展国际多式联运形式的运输,发展联运贸易。沿边地区可以通过亚投行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尽快实现交通运输的互联互通,逐步完善与边境国家人员交往及货物畅通的便捷通道,进而吸引生产要素向沿线通道聚集,构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带一路”是我国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时开放,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的重要平台。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正在同亚太多个国家发展战略契合对接,将对区域内外的互联互通起到支持和促进作用。“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开展了中国与沿线各国在交通、通信领域的互联互通。这种互联互通不仅能够促进我国资金、技术以及产能的有效输出,同时也能给沿线国家带去资金、技术,减少其发展成本。因“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发展水平有所不同,中国的优势产业为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而沿线有的国家有发展资源密集型产品或是具有农产品贸易发展的优势。因此中国与沿线国家具有很强的贸易互补性,需要与沿线国家加强双方合作、三方合作、多方合作带动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营造“好环境”:建设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2019年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中国的营商环境由第46位上升至第31位,改善效果显著。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推动我国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所面临的“攻坚战”。因此,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实现与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深度对接。
 
加大我国营商环境的改革力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简化办理流程,破解“准入不准营”等三个方面加大改革力度。第二,“放宽市场准入”但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第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我国设立的多个自贸试验区都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比如海南自贸试验区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创新型企业融资、重庆自贸试验区推动其片区内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等,并且北京、上海、广州建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这些成功经验都可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第四,对接国际先进水平,以法治方式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2020年《外商投资法》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落地实施表明我国要以法治的方式营造更良好的营商环境。这两部法律的颁布,不仅明确了市场准入的范围,同时也依法保护了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标“新规则”:推动形成高标准的经贸规则
 
2019年1月美国向WTO总理事会提交了《一个无差别的世界贸易组织:自我认定的发展地位威胁体制相关性》,其意图从体制外建立“双边多元体制”、体制内以“激进式改革”方法来颠覆WTO规则,从而导致WTO谈判功能被边缘化。在此情况下,2019年7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强调要立足改革开放大局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要求我们不只是做规则的接受者,而是要积极探索规则的制定,做规则制定的“引领者”。美国推行的单边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无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行为。我国作为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受益者与拥护者,应该坚守WTO多边贸易规则,推行中国在《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所提出的三个基本原则与五点主张,并积极参与WTO的改革。
 
要推动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自贸区谈判,如推动与韩国的自贸区第二阶段的谈判、与秘鲁的升级版自贸区谈判及RCEP协定的签署,逐步推进我国自贸区网络的建设,进而逐步建立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建立高标准的经贸规则需要国内建设高标准的市场经济体系,比如: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非关税壁垒,但通过加强对外资的审查及内外资的统一监管来降低风险;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进一步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建立对标WTO的补贴审查机制,减少扭曲社会资源分配的负面影响。
 
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推动对外开放的平台,应该肩负使命发挥先行先试的作用,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对外开放的经贸规则。先行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可将其成熟、可行的自贸规则复制推广于新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并且要在自贸试验区内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依据其测试效果推断是否可进一步向其他自贸试验区进而全国范围推广。同时,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倡议高度的协同性能推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自贸区建设,不仅成为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并且通过自贸区建设也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与国际竞争力,在规则制定中注入中国元素、并建立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贸易规则。
 
[郭晓婧: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董小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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