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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将促进市场经济全面完善

中国经济时报 / 2020-06-19 14:19:01
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再出发系列深度解读(10)
 
本报记者 范思立
 
中国即将迎来首个地方个人破产制度。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2日—6月18日公开进行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充分发挥其在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先行先试的优势,可以为全国法律实践提供可推广的经验,其作用可圈可点。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鼓励社会创新创业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在遵守契约精神、恪守诚信原则的前提下,应该善待那些“诚信但不幸”的个人债务人,挽救和帮助“诚信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并且有效预防这些债务人滥用破产制度,这将有利于建立健全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般而言,这些“诚信但不幸”的个人债务人是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因此,应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来保证这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有机会东山再起,从而在制度上鼓励支持更多的人们创新创业,这也是保持中国经济活力的关键力量。
 
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个人破产制度有加速推进之势,在王欣新看来,其意义不仅是解决个人债务的公平清偿问题,也是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更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体内容。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有效厘清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通过自由财产和免责等个人破产的特色制度激励财务失败的债务人积极融入社会、创造财富,客观上达到使各方利害关系人减少损失或共同受益的效果。而且,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推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仍需进一步解放思想,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达成最广泛的共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
 
个人破产制度风险可控
 
诚如邹海林所言及的分歧主要是,如果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后,会不会出现个人“合法”的逃债风险,社会对此存有疑虑。
 
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应该给“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打开绿色通道,另一方面确实需要在制度上堵住漏洞,让个人债务人无法规避。
 
刘俊海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我国刑法设立了欺诈破产罪和虚假破产罪,并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可以避免个人债务人“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出现。
 
预防个人破产制度滥用,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先防范,靠制度事中监管,事后民事责任追究;需要进行道德教化,也要加快建立失信制裁制度,还需要刑法刑事责任及时跟进,进行震慑和打击。
 
“总之,要让债务人了解失信的代价,包括行政处罚、信用制裁、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刘俊海总结道,个人破产制度应该具备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如果具备了这样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品质,个人破产制度的风险可控。
 
应加快个人破产立法进程
 
我国企业破产法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随着该法的普遍适用,主张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涨。“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效果。”王欣新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如是评价,只有个人破产法与企业破产法的有机结合,才能保障破产法立法目标的顺利实现,才能建立起保障债务公平清偿的完整法律制度体系。
 
在逆全球化甚嚣尘上的背景下,加快推进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破产制度,为市场经济下的金融环境与经济活动提供全面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王欣新表示,这将有利于提升我国营商环境,与国际规则与惯例接轨,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贸易体系。
 
加快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将促进全社会的信用发展。信用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信用化的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人都可能是债权人,也可能是债务人,所以必须保障信用及其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王欣新认为,个人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支撑和促进信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促进社会诚信的发展。个人破产法中的许多制度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基础之上的,通过个人破产法各项制度可以鼓励诚实信用行为,打击破产欺诈逃债等失信行为,健全完善市场经济社会的诚信理念与保障体系。
 
王欣新进一步分析认为,个人破产法对债务关系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个人债务在破产法律框架下妥善处理,将会缓和化解可能产生的诸多社会矛盾,甚至消除因债务纠纷激化、生活无出路而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与制度保障。
 
个人破产法出台后应不断调整
 
市场经济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并在发展中不断自我矫正、自我完善。破产法包括个人破产法也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地修改完善。
 
王欣新提醒,个人破产法的制定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的事情,切不可有法律制定出台后就能“得胜回朝”的想法。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实践的检验和发展的需要,不断及时修改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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