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平台经济竞争治理的新维度
第一财经 作者:陈兵 赵青 / 2020-06-16 22:24:54
我国平台经济领域所取得的巨大经济效益有目共睹,但近年来有关互联网领域各种竞争乱象的报道也不绝于耳,互联网平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都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将一些负面影响强加给了用户,譬如价格歧视、隐私侵犯、流量造假、数据垄断等问题。最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爱奇艺“超前点播”案便是平台借助自身在影视剧播放行业的优势地位、损害用户观看权益的案例,凸显出规制平台行为、保护用户权益的重要性。
结合近期韩国的立法动向和执法进展来看,在平台经济的竞争治理方面,适时调查归纳平台领域具有典型性的争议竞争行为,研讨探明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对我国的平台经济竞争法治是具有借鉴意义的。在韩国被作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执法重点违法类型的平台自我优待、阻碍用户多归属、要求最惠国待遇行为,对我国的竞争监管执法和企业合规治理都具有启示意义。
在互联网平台这一新领域出现的新行为类型既有可能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有可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属于不合理的交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根据具体的市场状况、具体的行为特征来灵活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电子商务法》等多项法律规定来加以全面立体的规制。对平台领域竞争行为的治理不应囿于任何一部单行法律,综合灵活适用对限制竞争、不公平竞争、不公平交易的各项法律规范应成为平台经济领域竞争行为规制的新维度。
在现行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考虑互联网平台领域双边市场的特征,进一步研究探讨指明平台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市场支配力的认定标准,具象化互联网平台领域涉嫌违反竞争和公平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典型行为,进一步明确行为违法性的判断基准,譬如《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判断基准,提高执法的可预测性可以说是目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竞争法治的当务之急。
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纠正互联网平台领域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公平交易行为,方可树立良性、公平的竞争环境与交易秩序,助力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使广大消费者真正从平台经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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