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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美国掠夺世界财富的经济武器与运作密码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作者:陈文玲 / 2020-03-22 22:50:06

长臂管辖是美国发动经济战中的“核武器”

 
 
长臂管辖是美国发动经济战中的“核武器”
 
长臂管辖是美国发动经济战中的“核武器”, 不仅完全背离国际司法所坚持的“一个国家不应该在另一个国家领土上行驶国家权力”的原则,践踏了法治精神,而且也成为美国攫取他国经济利益的一台“收割机”。
美国长臂管辖相关法律主要形成于冷战后。1989年柏林墙倒塌,1991年苏联解体,美国学者福山写了《历史的终结》,他认为美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已经使历史终结在此刻。1993年,当时的美国国务卿向国会提出,要把政府曾经用于抵抗敌人的手段和资源来应对全球的经济竞争。
 
长臂管辖就是如此。本来这是美国国内的法律界的术语,即是说美国有关机构可以超过法院所在地,而在域外执行法律管辖权。这是美国创造的特有的经济武器,即用法律的形式输出本国法律执行的范围,获得了域外利益。当然在这个经济武器之前,还有一些长臂管辖法律在其他方面发挥作用。美国主要发挥长臂管辖作用的是这几个法律:1996年的《赫尔姆斯-伯顿法》;1996年的《托马斯法》;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2016年《对恐怖主义实行法律制裁法案》;2018年的《外国投资风险现代化法案》;2018年《澄清合法使用境外数据法案》。原有的美国法律在全球仍然在使用,并且发展成长臂管辖的重要内容,比如说1970年的《银行保密法》和《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和1977年的《反海外腐败法》。美国长臂管辖法律已经被滥用和泛化,而且使用到整个世界。长臂管辖基本分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初级制裁。初级制裁是对国家的制裁。列入被制裁的国家,其他国家就不能与其发生经济往来。比如说美国先后制裁的古巴、伊朗、叙利亚、苏联、苏丹、委内瑞拉。美国对中国从1949年到1979年期间实行制裁,也属于初级制裁,这是对整个国家的制裁。当时外部世界不能跟中国进行经济往来,所以那个时候中国内地外贸进出口只有香港一个通道,中国内地商品通过香港才能出口到国际市场。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中国国际贸易总额才206亿美元,现在已经接近5万亿美元。
 
第二个制裁层次,是限制美国本国的企业和境外组织、个人与被制裁的对象国之间的经济往来。
 
第三个制裁层次,是本国和外国都与被制裁对象断绝交往,而且还要和同被制裁对象有经济交往的行为者断绝交往。这个层次的制裁现在泛化得非常厉害。它的本质:一是实行域外管辖权;二是要坚持最低限度联系;三是不可预见性和随意选择性。美国是对全球各国进行经济制裁的主要发起者,它确立了这么多长臂管辖的法律,然后根据这些国内法律去制裁其他国家,比如说美国337条款、《反海外腐败法》、《托马斯法》、《出口管制法》、《海外账户纳税遵从法》,都是长臂管辖的法律基础,都是美国可以用国内法律去制裁国际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所谓依据。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对世界上接近40个国家、一半以上人口进行过经济制裁,而且获得了很大收益。
 
例如,《赫尔姆斯-伯顿法》是美国针对古巴制定的法律,通过此法案对古巴进行禁运。当时苏联是古巴的最大支持者,苏联1991年解体,古巴失去了后盾。美国1992年通过了《古巴民主法》,禁止美国海外的分支机构与古巴进行贸易。1996年,《赫尔姆斯-伯顿法》通过,这个法案延续1992年美国对古巴的禁运,并且从美国国内企业和个人扩大到美国所有境外的企业与个人,即在美国国内不能和古巴有贸易,在境外也不能跟古巴有贸易。这部法律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卡斯特罗政府进行国际制裁,第二部分是要在古巴扶持一个亲美政权,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是经济制裁的内容。其实,在这个法案出台之前,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法国和古巴的贸易非常频繁,占到古巴所有贸易的45%。这个法案出台以后,和古巴的贸易关系和行为都被认定为非法,古巴受到几乎全球封锁。
 
再如现在在长臂管辖中发挥很大作用的是《托马斯法》。《托马斯法》是一位名叫托马斯的美国国会议员提出的法案,该法案于1996年8月5日通过,主要针对伊朗和叙利亚,目的是切断支持恐怖主义的经济来源。其中的一个要点就是,任何企业和个人在伊朗和叙利亚年投资超过4000万美元,直接投资或间接扶持两国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就应当受到处罚。违法者被美国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名单”,出现在名单上的企业和机构,美国市场将对其关闭。美国财政部的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对这些禁运国家的制裁,罚没的款项归美国财政部。美国对于当时的伊朗、叙利亚的禁运政策,国际上通行的说法叫“焦土政策”,各个国家的企业和个人都不敢与被制裁的国家做生意,否则就会在经济上遭受极大打击。美国2017年4月份对中兴通讯审查依据的正是这部法律。中兴通讯在美国的分公司向伊朗出口设备里的一部分零部件是美国生产的,因此被认定违反了这个法律。2017年4月,中兴通讯因此遭受惩罚,美国宣布对其实行为期7年的禁供,即2025年3月13日之前,美国公司不得向中兴通讯供应核心零部件芯片以及关键设备。
 
《反海外腐败法》是美国把长臂管辖变成国际法的一部法律,它使美国的国内法律具有了域外法权的属性。这部法律自1997年通过,发挥了近半个世纪的作用。该法律规定,不管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发生的案件,涉事企业或旗下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甚至是办事处,只要与美国有某种联系,比如用美元进行结算,或者用通过互联网发电子邮件的服务器在美国,美国司法部就可以展开调查或者是实施制裁。全球有很多海外腐败案均是美国跨国进行调查和制裁的,罚款都归美国所有。为了把美国的国内法律转化为国际标准,美国一开始找了很多国际组织磋商,这些组织都不答应,最后找到OECD。恰逢当时在美国发生了400多起海外行贿的案子,美国开始确实也是为了打击国内企业在海外行贿。美国认为这部法律有可能变成国际标准,并说服了OECD。1997年12月17日,OECD通过了《反对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全球绝大部分经济体加入了美国的反腐败标准体系。这部美国法律转化为国际执法标准以后,就随之转化为美国跨国执行能力。OECD通过的这部法律,基本照搬了美国的法律,并且允许跨国执法。这样,美国逐渐编织了一个非常庞大的监视网络,把世界上很多国家领导人、企业都纳入其中,实质上形成了美国深层次的世界霸权。
 
美国现在正在建立的是长臂管辖的数据霸权,或者叫做网络霸权。这个霸权允许美国的执法机构收集各种信息和数据,将很多国家、组织、个人置于美国长臂管辖之下。一部是《爱国者法案》。2001年“9·11”事件中,恐怖主义袭击使美国遭受了重创。美国因此制定了《爱国者法案》,在全球打击恐怖主义,建立了一种信息霸权。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美国执法机构不能随便查阅美国信用评级公司核心机密,包括企业的商业秘密、个人的隐私等。《爱国者法案》取消了这些限制,美国执法机构可以随意查阅一切他们认为对国家安全有威胁的信息和数据。
 
这样,美国迅速依据新的法律建立了一个信息共享的集权机制。所有的执法机构可以共享来自社会信用评价公司和一切他们认为可以查阅的东西。为什么被美国列入实体清单这么可怕?因为一旦被列入实体清单,不是一个部门实行制裁,而是所有共享信息的部门共同或者按照分工进行制裁。而且,这种制裁就是在美国信息技术先进的条件下赋予的特殊权力,其传输速度是非常快的,大数据系统对这些执法系统也是开放的。
 
还有一些长臂管辖的法律现在正在推进,也会非常快地形成域外执法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是《云法案》,全称《澄清数据在海外合法使用权》。任何拥有监管或者控制各种通讯、记录或其他信息的公司,像大数据、网络公司,凡是产生数据的,无论是不是在美国注册,也不论数据是否存储在美国,只要和美国发生某种联系,比如说企业在美国上市、其发邮件的根服务器在美国、用美元进行交易等,美国都有权力监管和控制该公司数据。
 
长臂管辖使美国获得了巨额收益。一是想打击谁就打击谁,而且是依据国内法律打击别的国家、企业和个人,《爱国者法案》等明文规定,美国可以根据其中条款,对任何人、任何地方的资金进行核查、冻结;二是美国确实从中受益。从2009年到2017年,美国仅从欧洲就通过长臂管辖拿走了1900亿美元罚款,而且获取了大量企业的数据、大量的企业罚款,一些巨型企业受长臂管辖制裁倒闭后被美国企业收购。阿尔斯通案、法国巴黎银行案都是美国长臂管辖的典型案例。
 
美国通过长臂管辖对中国企业进行制裁。2018年4月,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对华为实行制裁,对华为所有子公司都实行禁供。2019年6月,美国商务部将天津海光、中科曙光、成都海光、无锡江南计算研究所等都纳入了它的制裁名单;8月,又把44家中国企业列入了美国出口管制清单,实施技术封锁。2019年10月8日,美国把28家中国企业列入实体名单,有6家是高科技企业。目前被美国列入实体名单的企业达到216家,这是值得重视的,包括中国腾讯、科大讯飞、大疆无人机等都在美国的实体清单里边。唯一一个从清单撤出来的就是大疆无人机,大疆无人机在深圳生产,出口量占全球的80%,现在美国国防部40%的无人机是采购大疆制造生产的。所以,应美国国防部的要求,大疆被从名单上撤下来了,这是中国企业进入名单后唯一一个被撤下来的,因为美国国防部还需要它生产的产品。
 
与此同时,与长臂管辖相关恶法的抗争,也始终没有停止过。最典型的是《欧盟阻断法案》,这部法律是于1996年制定的,因为当时美国利用长臂管辖法案从欧洲拿走的钱最多。法案主要精神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抵制性立法,严禁本国国民服从美国法律的命令;二是制裁性立法,对遵守美国法而不遵守欧盟法的主体实施制裁,不得按照美国的法律办;三是否认性立法,不承认美国法以及美国法派生的决定或者命令的法律效力,不承认以它作为执行的依据;四是补偿性立法,准许有关企业或者公民在欧洲法院起诉美国案件中受益方或者是胜诉方,对冲美国的法律制裁效果。当前,中国必须加强研究美国的长臂管辖,制定应对长臂管辖相应的法律,依法废除美国恶法对我国企业实行的不合理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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