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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需建立风险预防原则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中国环境报 李珂琪 / 2020-03-19 17:30:49
原标题:常纪文、李珂琪:能否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鉴于社会上批评立法存在不足的声音渐起,有必要尽快对现有立法进行梳理并采取修改举措、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笔者认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需建立风险预防原则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现行法律不能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我国有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多针对已造成环境损害或者即将发生的环境损害行为,属于对具有科学确定性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手段。
 
按照规定和解释,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科学确定性,可以评估,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针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但是,对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因为这种损害具有科学不确定性。
 
退一步看,即使起诉条件允许包括滥食野生动物带来的不具科学确定性的风险,那么在案件审理中必然涉及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而环境污染损害的因果关系间接反证原则不适用于滥食野生动物引起的生态破坏。
 
基于目前并无确切证据证明,新冠肺炎公共卫生事件确由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引发,而且病毒传染过程的不确定导致危害后果的不确定,发生的损害也是不确定的,最后原告必然败诉。
 
从这点看,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包括科学不确定性风险的观点不切实际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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