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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经济日报 / 2020-01-02 11:05:08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副主任、研究员 马建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共同明确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无论是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都十分重大。对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战,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政治基础。此后,我国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通过了“五四宪法”,进行了社会主义建设,探索中国自己的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1978年,我国踏上了改革开放的新征程,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我们党对所有制、分配关系、计划与市场等重大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实现了一个又一个理论飞跃。思想的解放、理论的飞跃又不断引导着实践的革命,带来了中国大地翻天覆地的伟大变化。
 
  (一)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从必要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内在要素,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得以确立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过程来之不易
 
  1980年,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之一是:“在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允许城镇个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对个体经济的最早认可,也是我国重新认识个体经济的起点。
 
  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是我们党的文件第一次把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指出: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是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新认识正式体现在宪法层面。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五大报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首次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列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这是我们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最新成果,来自于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伟大实践。
 
  (二)对分配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从否定按劳分配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重大飞跃,对于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功不可没
 
  改革开放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按劳分配原则是没有得到很好贯彻的,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平均主义严重。对于这方面存在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在1975年8月18日《关于发展工业的几点意见》中就批评了当时劳动报酬制度中的平均主义倾向,他说:“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大家都要动脑筋想一想。所谓物质鼓励,过去并不多。人的贡献不同,在待遇上是否应当有差别?同样是工人,但有的技术水平比别人高,要不要提高他的级别、待遇?技术人员的待遇是否也要提高?如果不管贡献大小、技术高低、能力强弱、劳动轻重,工资都是四五十块钱,表面上看来似乎大家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这怎么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改革劳动制度和工资制度”。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企业内部,要扩大工资差距,拉开档次,以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表明随着改革的深入,按劳分配原则得到正式确立,从而极大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987年,党的十三大在分配制度问题上再次实现重大突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表明我们党在分配理论上首次承认生产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重要地位。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又进一步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是对分配制度、对生产要素构成等认识的持续深化,对于在新技术革命背景下进一步调动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三)对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深化过程,思想认识的每一次飞跃都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大解放、大发展
 
  改革开放之前,我们把市场经济视为“洪水猛兽”,把市场经济看作是资本主义,把计划与计划经济当成了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1978年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我们党对计划与市场的认识也不断发生深刻变化。
 
  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要“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党的十二大第一次提出,市场调节部分尽管“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要的、有益的”。这一提法表明我们党在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认识上出现了第一次极其重大的深化。
 
  过了短短两年,我们党对计划与市场的认识进一步深化。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改革计划体制,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这里,尽管没有使用市场经济的名词,使用的是商品经济的提法,但计划与市场已经不是你主我辅的板块论,而是相互融合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对这一认识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作出的科学概括,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依据”。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强调,“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都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更加成熟,表明我们党对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崭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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