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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 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中国企业报 / 2019-11-27 11:48:25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 郝鹏 
 
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 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决定》强调,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全国国资监管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领会其重大意义、实践要求,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深刻把握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的基本要求
 
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关键是要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从新中国成立70年的情况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大体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这一阶段,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事实上融为一体,管企业与管资产高度统一,管企业就是管资产。国家主要依靠直接管理和发展国有企业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了独立的、相对完整的、有相当规模和较高技术水平的工业体系,奠定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以来到党的十八大。在这一阶段,与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相适应,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中产权结构、组织形态、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不再完全重合。国有资产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运营的国有资产,也表现为国有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营的国有资产。因此,管企业与管资产在内容、对象、方式等方面都有了区别。与之相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建立起以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为特征的中央、省、市三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力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落实,积极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第三阶段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资国企改革,深刻指出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为新时代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在这一阶段,适应市场化、国际化发展要求,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与市场经济相融合,已经成为遵循市场规则,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独立市场主体,混合所有制经济已经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混合所有制企业户数占比约70%,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60%、利润总额占比超过80%,已经进入了资产资本化、股权多元化的发展阶段,对国有独资、全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用于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对境内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也已经不适用于“走出去”的国有企业。同时,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消除国资监管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也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从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转变。
 
从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转变,是全方位的、深层次的、根本性的。一是在监管定位和理念上,要从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者转向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者。“管企业”更多强调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管资本”更加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和企业法人财产权。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进一步厘清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边界,切实转变直接管理的监管理念,更多依托产权关系和资本纽带、更多依靠公司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更多采取行使股东权和发挥董事作用等手段履行出资人职责,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二是在监管对象和重点上,要从关注企业个体发展转向更加注重国有资本整体功能。“管企业”聚焦微观经济主体,更加关注单个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资本”着眼国有资本的价值贡献,更加关注国有资本的整体收益和控制力。这就要求我们跳出单纯监管单个企业的惯性思维,将国有资本作为一个整体,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加强全局研究、系统谋划、整体调控、规模运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保值增值,推动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更好服从服务国家战略需要。三是在监管途径和方式上,要从主要采取行政化管理手段转向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管企业”更多借助行政色彩较为浓厚的管理手段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资本”更加注重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利益主体关系、实现监管目标。这就要求我们着力克服行政化思维,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的行权方式,坚持放管结合,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更好地把监管要求转化为股东意志,体现到企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中。四是在监管导向和效果上,要从关注规模速度转向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管企业”更加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指标,容易导致企业盲目追求做大;“管资本”更加关注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更能引导企业追求发展质量效益。这就要求我们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提升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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