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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新内涵

人民论坛网 / 2019-11-23 21:29:45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十三个方面指出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其中就包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既然是被长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显著优势”,那就必须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为此,《决定》提出了十三个“坚持和完善”,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决定》认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内涵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即所有制、分配和经济体制。在所有制上,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上,基本经济制度是指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经济体制上,基本经济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迄今为止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最全面、最准确的界定和概括,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理解的重大突破和重大创新,不仅在理论上符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实践上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的历史和现实。
 
长期以来,中国在理论和政策上对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仅局限于所有制方面,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实中虽然对分配和经济运行体制非常重视,但一直没有将这两个方面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的层面进行理解。经过长期探索,《决定》将三者并行融入基本经济制度中,进行了“三位一体”的概括,使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得以更为全面准确的阐释,必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显著优势在实践中不断发扬光大。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为主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面临着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严峻经济形势,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势必成为历史的选择。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只有汇聚全国优势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才能够在较短时期内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然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无法实现生产社会化,因此必须对生产关系进行变革。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结构。公有制经济的本质在于生产资料由劳动者共同占有,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从历史和现实经验来看,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需要在“量”和“质”两个方面下功夫。
 
在“量”上,要保持公有资产占优势。公有制企业资产规模显著,有利于缓解经济危机对宏观经济的冲击,熨平宏观经济波动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在不同的经济周期,公有制经济能够借助自身的规模优势通过在行业之间的进退流转,实现对国民经济的调控:在经济下行时期,公有制经济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实施并购和接管,维持社会就业水平的稳定,避免因企业“扎堆”破产而引起社会性恐慌,并延缓经济快速下滑的趋势;在经济萧条时期,国家可以通过引导公有制经济在各个行业的布局保持经济的低速增长,在优化行业结构的同时,为经济的全面复苏做好准备;在经济上行时期,公有制经济则可以向重点领域倾斜,促进相关行业优先发展。公有制资产持续积累,推动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1987年全国工业资产中公有制资产占比为98.86%;到2016年,该指标已经降低为58.34%。但与其他经济所有制资产相比,公有制资产仍然占有绝对优势。
 
在“质”上,要不断强化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对公共产品、基础设施以及关乎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等领域的控制力。在经济学理论中,公共产品、基础设施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特点,使得投资人难以享有独占的权利并且无法准确地计算投资收益而缺乏投资的经济激励。对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占领经济领域的制高点,成为国有经济义不容辞的使命和责任。国有经济向关键领域集中,有助于强化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协同效应,通过加强上下游之间的合作,发挥各自的专业化优势,促进创新资源互融互通。另外,国有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而产生的溢出效应,可以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劳动人口就业,并以廉价供应居民日常消费的能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组织各类公益活动等方式进行转移支付,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地方政府在分配工作中的不足。要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需要注重从整体上而非个体上搞好搞活国有经济,注重国有资本而非国有资产做强做优做大,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而这也恰是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
 
促进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发展离不开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作用,二者各有所长,互为补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调整所有制结构,逐渐恢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党的十二大进而明确“关于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问题”,非公有制经济迎来发展契机。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党的十三大提出 “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写入宪法修正案。2005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并于2010年5月再次发布“非公经济新36条”。经过40多年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活力显著增强,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此次《决定》明确提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1年,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3.2万家,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比重为18.9%,资产总计、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比重分别为3.9%、7.7%和6.0%。2018年,私营企业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数量已超过50%,资产总计、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占比均超过20%。长期以来,流行一种“56789”的说法,即民营经济贡献了中国经济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这些数据充分说明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不仅要肯定对生产力发展有利的一面,还要正视潜在的不稳定因素。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这也决定了其在生产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盲目性、随意性,更加侧重于短期回报,缺少对社会结构性利益的考量,有时甚至会出现与社会发展相背离的行为。即便是国际著名跨国公司,“质量门”“贿赂门”“作弊门”等丑闻不断,体现了企业商业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的缺失。因此,政府一方面要持续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强化行业自律,使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协同配合,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既然是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不同经济成分就应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混合所有制”概念,不仅是社会范围内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还是企业层面上不同所有制资本共同持股同一个企业的情形。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乃至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助于从整体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在形式上,混合所有制不仅是股权结构的多元化,还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切实激发企业的自生能力和动态能力。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一直处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前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部署,2014年,国务院国资委开展“混改”试点,2016年至今约有210家国有企业进入试点范围。总体看,“混改”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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