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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学会原副理事长黄小虎:现行宅基地无限期使用制度是要害所在

爱思想 / 2019-11-15 12:14:31

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改革的设想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自然资源所有者与管理者分开的改革思路,需要成立一个新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具有资产属性的国有自然资源进行经营管理。具体职责有,第一、国有土地(包括林地、滩涂)使用权的出租、出让,矿业权拍卖等等,保证国有资源资产不流失,并承担一定的保值、增值责任,资产收益全部上缴财政。第二、如国家有需要,国有资源资产价格,可以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因此,绝不能片面追求资产收益最大化。第三、按照国家意志,向基础性、公益性事业,无偿让渡(划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或资产的使用权。第四、如果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需要使用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代表,负责与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租用或征收办法,在政府行政机关监管下,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第五、无论是划拨还是出租、出让的自然资源资产或资产使用权,如果受让方严重违规、违法使用,应当报请行政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收回资产或资产使用权,并予以处罚。
 
   但是,本次政府机构改革,没有把所有者与管理者分开的设想付诸实施,因此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不仅负责对全国自然资源的政府行政管理,还要承担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经营任务,以上所列举的5项经营性职责,就要由自然资源部来履行了。
 
   对自然资源部来说,尽管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问题依然存在,但中央已经明确,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包括住房市场);明确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明确今后政府不再垄断土地供应等,并相应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扫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法律障碍。就是说,运动规则改了,而且更加明确、清晰、严格,“裁判员”的自由量裁空间被大大压缩,其同时又是“运动员”的危害也就减轻了。
 
   中央和省级政府,手里没有一寸土地,主要角色是“裁判员”,保护农民利益是职责所在。但省以下市、县政府则掌控着大量土地,整天考虑如何利用辖区的土地,如何从土地上搞钱,搞不好就会成了“运动员”,侵犯农村、农民的利益。过去,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市场,任何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胡乱征地、卖地的依据,出了问题很难处理。现在规矩改了,章程变了,但地方难免还有旧的惯性和路径依赖。自然资源部系统有责任,依据中央精神和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不被侵犯。农民有了财产性收入,应当缴纳财产税,逐步取代土地财政。
 
   除了加强行政监管,还可以考虑对土地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加以改革。将近20年来,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投入巨大,城市面貌焕然一新,今后资金投入方向,应更多向民生领域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倾斜,不再把城市建设作为重点。土地出让金的分配,也可考虑由中央财政适当集中,用于平衡地区发展的转移支付。
 
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说:“新中国成立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国际环境下,我们自力更生,依靠农业农村支持,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推进工业化,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依靠农村劳动力、土地、资金等要素,快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城镇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广大农民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他还说,“我们也要看到,同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相比,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步伐还跟不上,‘一条腿长、一条腿短’问题比较突出。我国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下决心调整工农关系、城乡关系,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推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是为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来把握和处理工农关系、城乡关系。”
 
   总书记的话,对我们下一步调整土地资产收益分配,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然,我们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中央精神。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主要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城市产业升级壮大,可以辐射、带动广大农村发展。因此,在加强农村工作同时,也要重视城市产业的发展。
 
   另外,十八大到十九大期间进行的“三块地”改革试验,有些问题还没有解决得很好,需要继续深入研究思考,探索化解之道。例如,对农村宅基地如何改革,各界分歧较大。我认为,现行宅基地无限期使用制度,是要害所在。如允许转让,受让者也无限期使用,集体所有权如何体现?因此不同意放开的主张,可以理解。但不放开,农民的财产权不能实现,又有失公平。如果有限期(如50年70年)使用,转让的只是剩余年期的使用权,就一切迎刃而解了。与农地制度及国有土地制度,也就都一致了。还有人主张,宅基地如果转让,则把土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规定使用期限。这个意见,也不无道理。
 
   与宅基地问题相关联,“小产权”房也是个棘手问题。我认为,所谓小产权,是过去不合理土地制度的产物。现在已经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随着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将来的房子不应再有大小产权之分,这方面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历史遗留下来的“小产权”数量庞大(近百亿平米),如何处理,也是颇费周张。虽然不分大小产权,但要强化规划的作用,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更是尚在探索之中,没有成熟经验。在这样情况下,有必要对增量加强行政严控,但对存量处置,要慎之又慎,不要轻举妄动。这个问题之难,一是面广量大,二是成因复杂,三是关系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人群的生计。很多问题,与政府的制度和管理不当有关系,不能简单地让群众承担后果。搞不好,会引发严重社会问题。我的意见,对严重违法的或虽然属一般违法但无人居住的少数问题房屋,可以拆除。但绝大多数一般违规的,不宜拆除,尽可能改造为公租房、廉租房,或补办手续后合法化。实在不能合法化的,不予产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不能通过市场实现财产权益,住户一旦有条件,有机会,就会搬走,无人居住以后自然可以拆除。这样做,虽经可能经历十年、二十年较长时间,但可慢慢化解矛盾,避免社会冲突。总之,要把维护好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住房是百姓群众最大的利益,对长期积累的问题,切不可操之过急。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还是应当在条件成熟时,把所有者与管理者分开。(作者:黄小虎,中国土地学会原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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