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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学会原副理事长黄小虎:现行宅基地无限期使用制度是要害所在

爱思想 / 2019-11-15 12:14:31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于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至少从本世纪初开始,几乎年年都有中央文件或国务院文件,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办法等要求。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也按中央精神开展相关改革试点,有的省甚至制定、颁布了全省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管理办法。特别是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各地更加广泛地开展土地制度改革的探索、试验,取得不少成果。然而,改革的决定性突破,必须是由国家修改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可惜,这方面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长期困扰人们的土地制度改革问题,终于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得到破解。与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相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是一个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在继承各个领域以往改革成果基础上,提出了全面转变发展方式的顶层设计。既高度重视各领域的突出现象、问题,更注重探究产生问题的深层次体制、机制原因,及各领域之间的内在联系,找出既治标又治本的解决办法。《决定》全文分十六个专题,共60条。在第三专题“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中的第11条,专门论述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问题。单看这一条的文字,与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有关论述相比,似乎并没有太多新意。但是,在第十四专题“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的第51条提出,“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总书记在全会上专门对此做了说明,概括为“一件事由一个部门来管”和“所有者与管理者分开”。这是国家治理思路的极其重大的调整,是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性举措。
 
   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是要打破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分别由不同部门分割管理的混乱格局,改为由一个部门按照大自然的发展规律,按照自然资源是生命共同体的内在要求,统一规划我们人类对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建立严格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鉴于现在的主要问题是资源开发过度,环境破坏严重,今后相当时期内的重点,是保护资源、修复环境。
 
   所有者与管理者分开,意味着国有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将由专门的机构来行使,在政府的统一监管下,负责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承担一定的宏观调控职能;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则专注于,空间用途管制和相关的市场监管,不再承担经营土地等自然资源资产的职能了。这样一来,征地制度改革和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改革的主要障碍就消除了,有关改革任务自然能够顺利推进、完成。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自然资源(包括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然而,依靠原有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不可能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因此,必须对政府机构和职能进行重大改革。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机构改革的方案,十三届全国人大按中央要求,对政府机构及职能做了重大调整、改组。目前,中央和省级机构改革基本到位,地方机构改革也近尾声,但切实转变职能,还会经历相当的探索、磨合过程。一旦改组完成,职能到位,必将为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各项改革任务,提供重要的组织、制度保证。
 
   自然资源部的组建表明,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一件事由一个部门来管”的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得到落实。多头规划、多头调查、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已经成为历史,国家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的统一、有序、高效管理已是指日可待。当然,后续工作还很繁重,要在资源调查基础上,编制制定科学的国土空间规划;要依据规划建立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要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市场秩序,保护产权、打击侵权,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与监管;要开展跨省域、地域的国土整治;要修改旧法律、出台新法律,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总书记提出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分开”的改革设想,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并未实施。对此该如何认识,是当初的设想错误,还是推出这项改革的时机尚不成熟?我个人的看法是当属后者。
 
   前已述及,政府经营土地多年,已经积累了庞大的债务,且将进入偿债高峰期,防控其中孕藏的金融风险,已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在金融风险尚未根本化解情况下,匆匆推出“所有者与管理者分开”,反而可能引爆风险,导致金融、经济危机甚至社会动乱。因此中央慎之又慎,暂不急于实施这项改革。已经出台的一些措施,如严禁地方政府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资产抵押融资,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不再垄断住房用地供应等,实际上是对政府经营土地的经营范围、经营边界、经营利益施加严格限制。再加上“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以后,空间用途管制落实到位,也可以在很大限度上减轻政府从事经营活动的弊端。但这毕竟是治标而不是治本,只要政府能从经营土地获利,其弊端就难以根本杜绝。例如,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以后,政府以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参与分配,是各试点地方的普遍做法。这样做有助于集体和农民形成利益共享观念,是有道理的,但从长远看,方法不一定妥当。我担心普遍放开以后,会出现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与农村干部串通一气,倒买倒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现象。为避免产生这类问题,政府不宜以利益相关方身份参与初次分配,而应以管理者身份,通过税收参与再分配。更为根本的措施,还是要在时机成熟时,把“所有者与管理者分开”,政府专注于监督、管理、服务、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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