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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2018-04-04 14:33:34
摘要:2013年至今,国务院经过三轮批复,已经形成“1+3+7”共计11个自贸试验区的“雁阵”格局。这些试验区各具特色,承担的试验内容也有些差异,它们共同构成了引领中国新阶段对外开放的新引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要求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在开放平台建设方面,明确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首次提出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这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将进一步加大,会以更加开放的心态,迎接全球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  自由贸易港
 
目  录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关于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战略部署的背景
 
(一)深入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
 
1、自贸区建设成效显著,改革红利持续释放
2、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二)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1、自由贸易港成为我国新一轮开放的新高地
2、多地研究申报自由贸易港
 
二、系统梳理各地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最新实践
 
(一)升级负面清单投资管理模式,创新政府管理制度
1、福建推动制度创新,提升旅游及相关领域开放水平
2、湖北出台“新15条”,创新投资管理支持自贸区建设
3、重庆稳步推进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工作
 
(二)创新贸易监管模式,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1、上海自贸试验区“一企一证”全面服务产品质量监管
2、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单一窗口”稳定运行
3、陕西自贸区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之都
 
(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推动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
 
1、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不断助推 京津冀协同发展
2、辽宁自贸区创新金融模式,引导产业集聚振兴实体经济
3、重庆出台三十六条金融创新举措,助力自贸区建设
4、金融支持浙江自贸区建设
 
(四)建设自由贸易港,打造开放新高地
 
三、充分借鉴国际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先进经验
 
(一)构筑法律法规新框架
(二)打造国际物流贸易新模式
(三)孕育区域发展新热点
(四)催生经济增长新业态
(五)创建政府监管新机制
 
四、政策建议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关于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战略部署的背景
 
(一)深入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
 
1、自贸区建设成效显著,改革红利持续释放
 
2013年9月份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之初,其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案就提出设立自由贸易港区,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实施更高标准的贸易监管制度。截至目前,我国自贸试验区数量达到11个,形成了东中西部全方位制度创新的“雁行阵”格局,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不断深入,其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的作用持续释放。
 
地理位置、资源禀赋各不同,11个自贸区形成自己鲜明特点。其中,广东自贸区定位于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融合,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为全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天津自贸区则努力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制度创新试验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福建自贸区是充分发挥对台优势,率先推进海峡两岸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贸区建设成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示范区。第三批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自贸区也是各具特色。辽宁自贸区重点在于深化国资国企的改革和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浙江自贸区重点在于建设国际海事、油品的基地;河南自贸区侧重于打造国际交通物流通道,降低运输费用;湖北自贸区重点在于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对接和产业升级;重庆自贸区落实中央关于发挥重庆战略支点和连接点重要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的要求,带动西部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四川自贸区落实中央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开放力度以及建设内陆开放战略支撑带的要求,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实现内陆与沿海沿边沿江协同开放;陕西省自贸区重点探索内陆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合作和人文交流新模式。
 
11个自贸区侧重点各不同,成就有目共睹。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2013年以来,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多方面重大进展,形成一批改革创新重要成果。数据显示,近4年来,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总体方案设计的366项国家有关部门任务,实施率超过90%;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获得各类市场主体的高度认可。2016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共设立企业14万家,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增长80%以上;实现税收4000亿元,同比增长26.2%,高于全国21.9个百分点。中央改革办专项督察认为,4个自贸试验区形成了多领域、复合型综合改革态势,彰显了深化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
 
各省区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改革创新成果。以上海自贸区为例,3年来,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理念和100多项制度创新成果在全国复制推广。外商投资备案管理、企业准入“单一窗口”等37项投资领域改革措施在全国复制推广。先进区后报关、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等34项贸易便利化改革措施,已在全国范围、长江流域范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分阶段有序推广实施。跨境融资、利率市场化等23项金融制度创新改革成果分领域、分层次在全国复制推广。
 
2、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认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定位是制度创新的“试验田”,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个是先行先试,一个是复制推广。一方面,随着自贸试验区越来越成熟,比如上海自贸区已经进入3.0时代,其进一步的试验难度会越来越大,需要赋予更多的权限;另一方面自贸区已经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其在更大范围的推广需要放松一些权限。自贸区将形成一个有序开放的坐标系:先行先试是往高处走的纵坐标,推广复制是横坐标,两者共同发力,才能形成一个更大面积的开放面,从而提升对外开放的水平。
 
在先行先试方面,各自贸区进行了许多创新探索。例如:四川自贸区成都片区自挂牌以来不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启动国地税“一窗通办”,目前新注册企业达1.2万余家。天津自贸试验区实行了中资企业海外直贷、中资企业跨境借款、首单境内外币租赁资产证券化、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碧水蓝天基金”支持京津冀节能减排和水土气污染治理等45个金融创新项目。
 
在经验的推广复制方面,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将是最大的看点。以负面清单制度为例,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已由2013年的190项减少至今年的95项,总量减少了50%。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纲在署名文章中透露,从明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调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无论规模大小,均“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享有同等市场准入条件。 
 
当前,自贸区的部分阶段性改革目标已经实现。随着国内经济转型升级迫切、国际经济形势快速变化,自贸区改革需要加速,有必要赋予更大自主权,激发改革活力。
 
(二)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1、自由贸易港成为我国新一轮开放的新高地
 
自由港是设在一国(地区)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的特定区域,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香港、新加坡、鹿特丹、迪拜都是比较典型的自由港。我国海岸线长,离岛资源丰富。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对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探索建立自由贸易港,将会推动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在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开放层次更高、力度更大,形成更高程度的资源优化配置,也有助于对接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自由贸易港建设尚在探索阶段,未来推进应循序渐进,可先从沿海、沿江港口试点,在条件成熟时再向内陆地区的空港和无水港推进。
 
自贸港是自贸区的进一步延伸与提升。自贸港在现有自贸区对标国际先进开放水平的基础上,看齐国际最高开放标准。比如探索人才、物资等要素的完全自由流动,金融与国际市场的充分融通。探索建设自贸港,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自由贸易港是自贸试验区的升级版,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助推器。这将为内陆地区开发开放带来新机遇,也是破解中西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方式之一。
 
2、多地研究申报自由贸易港
 
目前,上海、浙江、福建、海南、广东等多地都在启动或酝酿探索自由贸易港。从进度来看,上海无疑走在了前面。作为国内首个自贸试验区,建设自由贸易港被视为上海自贸试验区3.0版的重要突破口。浦东新区区长、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杭迎伟表示,目前上海市已将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方案报送至国家有关部委征求意见。下一步浦东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区域围网、监管平台建设等工作,为正式启动做好准备。原来的自贸区虽然豁免了关税,但货物在区内的流动仍是受约束的,这就给发展转口贸易等业务造成了障碍。相比之下,自由贸易港不报关、不完税、转口贸易也不受限制。海南学习参考香港以及新加坡自由贸易港的措施制度,在建设全面开放的新格局和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制度框架下,将探索建设一个连接东南亚各国运输中转的自由贸易港。南沙自贸试验区作为广东省对外开放门户枢纽,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探索建设南沙自由贸易港,推进南沙开发建设取得新的突破,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合作示范区。
 
二、系统梳理各地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最新实践
 
(一)升级负面清单投资管理模式,创新政府管理制度
 
1、福建自贸区推动制度创新,提升旅游及相关领域开放水平
 
第一,支持福建自贸区旅游业对外开放,扩大旅行社业开放。在上海自贸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经营出境游外资旅行社数量,创新管理体制,支持创新对旅行社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支持在福建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合资旅行社经营大陆居民出国(境)(不包括赴台湾地区)的团队旅游业务;允许3家台资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福建居民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放宽旅游从业人员限制。支持台湾合法导游、领队经自贸区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认证后,换发证件,在自贸区所在设市区(或试验区)执业。支持在自贸区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台籍居民报考导游资格证,并按规定申领导游证后在大陆执业。
 
第二,提升旅游及相关领域整体开放水平,支持平潭建设国际旅游岛。推行国际通行的旅游服务标准,加快旅游要素转型升级,开发特色旅游产品,拓展文化体育竞技功能,建设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在改革试验、资金安排、规划及实施、国际旅游市场拓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会同有关方面,支持平潭离岛旅客购物免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落地。促进整体开放带动旅游发展。根据上海自贸区经验,特色医疗、娱乐演艺、职业教育、旅游装备等领域地进一步开放将有利于形成新的特色旅游区域,进而提升区域旅游竞争力。因此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开放,实现整个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提升。推动实施旅游便利化措施。人员往来便利是旅游业开放程度的重要体现。积极争取海关、交通、公安等管理部门进一步优化管理措施,推动人员流动便利化,实现自贸区口岸过境免签或自贸区所在省市长时间停留等更加便捷地签注措施;推动与旅游业相关的邮轮、游艇等旅游运输工具出行的便利化,重点突破在口岸通关、监管查验、码头设置、牌照互认、航行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政策难点。
 
第三,推动相关制度创新,探索实现区内区外联动。旅游业不同于工业和一般商业服务,特别是代表竞争优势的新业态更需突破自贸区范围的限制。为此福建自贸区对在区内注册区外服务作为制度创新加以重视。支持邮轮、度假区、低空飞行等领域的企业纳入自贸区框架管理。鼓励旅游金融创新。自贸区是金融创新的高地。充分利用自贸区金融国际化水平高、人才集聚效应明显的特点,推动旅游金融产品创新,开拓适合旅游业特点的对外投资、融资、并购多种渠道,提升旅游产业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
 
2、湖北出台“新15条”,创新投资管理制度支持自贸区建设
 
2017年9月,湖北省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自贸办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新提出了15条意见,在管理创新、融资补贴、重点项目和权限下放4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湖北自由贸易区的创新方向和权限。
 
第一,投资项目实行“先建后验”。新规明确支持自贸区加快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别提出涉及的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因地制宜开展差别化探索创新。在具体的监管创新上,支持自贸区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实行承诺审批制。即企业在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后,按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竣工后接受相关验收,实行“先建后验”新模式。对承诺未兑现的企业,支持自贸区优先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引导行业主管部门推行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以优化自贸区营商环境。同时还鼓励各类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服务模式和信用产品,鼓励政府、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二,企业可发行城市停车场债券。新规对创业投资、产业投资机构等引资入区,明确了支持政策。对入驻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开辟绿色通道,对落户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创业企业给予租房、水电、网络、购房等补贴。在吸引投资基金方面,新规支持省相关产业基金及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发起设立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清洁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同时还支持自贸区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中央预算内投资PPP项目前期工作费、省预算内投资安排上,对自贸区内PPP项目予以重点考虑,积极支持自贸区符合条件的PPP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在自贸区基础建设方面,新规还支持自贸区的企业发行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绿色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社会领域产业等专项债券。
 
第三,自贸区可核准生产通用飞机。支持自贸区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实行属地备案;进一步完善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将省级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自贸区办理。在具体项目上,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以及占地面积200亩以上、600亩以下或投资总额2亿及以上、15亿以下的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等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至自贸区办理。
 
3、重庆市工商局稳步推进重庆自贸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工作
 
重庆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市工商局积极发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进组牵头作用,各成员单位和自贸片区相关部门主动参与,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工作有序推进、稳步落实、效果良好。
 
第一,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在研究其他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重庆市特点,通过多次实地调研、多轮征求意见、反复集中论证,出台了《加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事中事后监管若干措施》,明确了开发区域识别系统、建设市场综合监管平台、制定“四新”经济审慎监管办法、探索产业聚集区自主管理机制等改革项目,为在自贸片区具体落实提供指导。
 
第二,以细化任务为基础。根据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项目,建立任务清单、确定完成时限、明确执行部门,及时将各项任务分配到相关成员单位或者自贸片区负责,确保组织、人员、时间有保障。同时,在以两江片区为主要试点区域的基础上,将部分改革任务交由渝北、北碚等区域完成,有力激发各地改革热情和参与力度,确保各个片区亮点突出、效果明显。
 
第三,以落实项目为核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进组、各个片区加强沟通衔接,相互配合发力,力争每一个项目都顺利落地。截止目前,市发改委力促市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芝麻信用、华龙信用等20余家市内外信用服务机构与相关部门、区县开展合作;市民政局拟定较为完整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定;市贸促会策划筹备 “三个中心”建设方案,争取尽快建成使用;两江片区形成“构建自贸区区域识别系统”“运用大数据打造智慧型风险防控监管模式”等案例,“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查联管工作正在实施,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审慎监管办法也在开展前期调研;渝北、北碚等区正在进行产业聚集区自主管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建立社会监督评估制度等试点工作。
 
(二)创新贸易监管模式,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1、上海自贸试验区“一企一证”全面服务产品质量监管
 
近年来,上海自贸试验区积极发挥先行先试的优势,成为“放管服”改革的创新试验田。2017年2月,上海质监局获批在自贸区试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一企一证”制度,推进获证企业到期延续直接发证,探索取消企业审查中产品检验环节等改革试点。
 
改革后,上海自贸区取消了发证前的产品检验环节,同时对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的企业,只要提供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产品品种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和企业自主承诺书,即可免于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除了简化流程、节约时间,企业的经营成本也大幅降低。据统计,每家企业可节约产品检验时间17天至47天,节约成本700元至5万余元,这对目前上海市610家省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来说,是不小的实惠。
 
上海质监局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委托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辖区内省级发证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审批权限下放后,上海质监局将着力强化生产许可审批监管承接,规范各区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操作流程,同时组织对审批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确保下放产品接得住、管得严。
 
放管结合,“一企一证”的背后是对企业生产有保障、服务更贴心的全链条高效监管,对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产品和企业,保证监管到位。在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环节改革中,上海质监局把事中事后监管提前,对申请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企业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对后续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单一窗口”稳定运行
 
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综合服务大厅,实现市场准入“单一窗口”和事中事后监管“单一窗口”,包括准入类事项73项,监管类事项173项。办事人员现在只要在一个窗口与一个工作人员接触,即可完成所有业务办理,每个受理窗口都是综合窗口,可以受理所有对外公示的业务。行政服务“单一窗口”是服务型政府的直观展示。在大厅里,受理业务和审批业务是隔离的,窗口工作人员不是以往的职能部门派驻人员,而是政府购买的第三方服务人员,只负责按标准接件,而将职能部门后置,在后台只负责审批。
 
在企业注册名称预核环节,以往采用窗口方式,办事人员至少需要往返大厅两次,分别填写“企业注册名称预核申请表”和“名称预核批准书”。大连片区创新性地推出微信核名方式后,企业只需通过关注自贸大厅公众号,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提交。在微信后台,自贸大厅设有专门工作人员进行一对一的在线服务,包括解释名称规范、协助确定经营范围和行业类别、帮助名称查重、打印并粘贴身份证照片、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业务、为申请人反馈进展情况和审批结果等。企业可以实现一次不用到大厅,就能完成自贸区注册“名称预核”,并且注册材料可以在大厅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远程提交。
 
不仅如此,在这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自贸试验区“单一窗口”建设有机衔接,设立口岸联检区,统筹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线下建设,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力争到2017年末接近厦门口岸标准,两年内达到上海水平。跨境投资“单一窗口”对投资的外商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制。对境外投资的中资企业实行走出去“单一窗口”,方便企业对外投资。外国人服务“单一窗口”对外国人办理居留许可、就业证、专家证等实现了“一个窗口、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并办结”。
 
3、陕西自贸试验区优化营商环境,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之都
 
按照进一步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要求,陕西省政府、西安市政府分别向自贸试验区下放(委托)213项省级管理事项和103项市级管理事项,相关部门指导与督办自贸试验区各管委会进行有序承接,确保了承接的效果。西安市将联办事项扩展到19项,杨凌示范区将涉及农林水的45项后置许可事项纳入联办平台,实现了53项联办;西安市推出1455项“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西安高新区综合服务大厅推出周末延时服务,周六周日可正常提供企业注册登记、社保办理等98项政务服务;杨凌示范区推行微信办照,实现企业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
 
同时,建立自贸试验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加强风险研判,梳理监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研究提出风险点防控底线清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大力推广国地税联合办税和“一人一机双系统单POS”办税模式。借助“互联网+”,提升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研发推广微信办税等掌上服务产品。国税、地税拟定融合双方业务的电子税务局建设方案,提高办税服务效能。国地税联合运用税收大数据等,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实施“一张网”管理,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纳税人信用信息、重大税收违法信息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利用。设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依托于国家贸促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自贸试验区共同设立“一带一路”商事仲裁与调解中心,吸引有关法律服务业态入驻,打造“一带一路”中央法律服务区,为自贸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推动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
 
1、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不断助推 京津冀协同发展
 
2017年,天津自贸试验区多项金融创新均取得了新突破。自贸试验区“金改30条”政策8成已落地,其中23项成效明显,7项在全国推广实施。截至目前,天津市共完成33家交易场所现场检查预验收;建立了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工作协作机制;重拳打击非法集资,实行“包案”制度,确保化解、稳控到位。天津自贸试验区内主体累计新开立本外币账户3.9万个,办理跨境收支1019.7亿美元,跨境人民币结算2300.9亿元人民币。将天津自贸试验区打造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既是中央对设立天津自贸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同时也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这一定位和目标,天津“金改30条”中提出了设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基金等5项创新政策,从实践情况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一,京津冀三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不断加强。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与北京营管部、石家庄中心支行共同制定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人民银行三地协调机制》,建立了三地经济金融统计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在推进金融业务同城化、京津冀信用体系建设、全国动产融资中心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较好地实现了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与推动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的有机结合。
 
第二,跨区域金融协同创新与合作不断加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京津冀,特别是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关联性强的区内重点项目的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较好效果。例如,区内已有20多家金融机构与京冀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在跨区域支付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等同城化服务上取得实质进展;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天津市金融机构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贷款余额1689亿元,同比增长33%,高于贷款平均增速22个百分点;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366个,同比增长52%。
 
第三,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基金落户天津。2016年8月30日,注资规模100亿元的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基金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正式设立。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优势,引领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转移对接,特别是对于天津自贸试验区形成金融集聚效应、辐射带动京津冀乃至环渤海等地区发展,将起到重要支持作用。 
 
2、辽宁自贸区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产业集聚振兴实体经济
 
为促进沈阳片区金融服务业发展,金融办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起草了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共11项,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从政策内容上看,鼓励创新、强化金融集聚;从措施手段上看,力度更大、突破性更强;从鼓励方向上看,弥补金融短板、引导性更强。
 
落户政策。对于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的一级和二级分支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商业保理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市场,根据实缴资本和实际开办费用情况,分别给予落户扶持资金,额度80-2000万元不等。
 
经营贡献扶持政策。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股权投资机构、商业保理机构,按照不同的比例,连续5年给予地方本级财力扶持政策。高管人员扶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商业保理机构的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地方本级财力进行全额补贴。办公用房补贴。对租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商业保理机构,按照合同房租价格的一定比例,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商业保理机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金融创新政策。对开展融资工具和融资服务模式创新的各类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资金。
 
融资租赁业政策。为加快推进融资租赁,助推沈阳装备制造业战略转型,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也有助于解决企业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同时,还可为民生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渠道。此次制定的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12条政策,主要涉及五方面内容。一是,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和相关行业资质认定。沈阳片区注册的租赁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税部门审批通过,即可成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简化相关登记许可或进出口手续,放宽沈阳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申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条件等。二是,鼓励企业落户增资和扩大业务规模。对于在沈阳片区注册,实缴注册资本金1.7亿元以上,且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落户奖励。对于已在沈阳片区落户的融资租赁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给予增资奖励。对于当年融资租赁业务额比上年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三是,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各类型企业合作。融资租赁企业对沈阳市小微企业、装备制造企业、科研院所或科技创新型企业、公共服务型企业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照签订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四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开展跨境业务。对于沈阳市装备制造业企业通过与沈阳片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经认定后给予相应补贴。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五是,对融资租赁业高端人才、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训给予奖励和补贴。对于当年业务规模达到规定标准,其聘用高级管理人员,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本级财力100%给予奖励;对于以中国租赁业东北创新服务基地为平台,开展信息交流、专业论坛、项目对接等活动,给予补贴;对于以东北融资租赁研究院为平台开展专业培训活动,给予补助。
 
3、重庆出台三十六条金融创新举措,助力自贸区建设
 
10月30日,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探索贸易结算便利化创新等36条金融创新举措。其中主要涉及八个方面:简化跨境收支管理,提高跨境结算效率;创新跨境结算管理方式,支持新兴业态发展;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降低汇率风险和汇兑成本;拓展跨境投融资,支持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化结售汇管理,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此举旨在大力支持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促进重庆更好地融入国际金融市场,加快建设国内重要功能性金融中心。
 
其中简化跨境收支管理,提高跨境结算效率方面具体举措包括:改进账户审批管理,提高自贸区账户开立审批效率;简化外汇账户设置,支持货物贸易A类企业外汇收入直接入账或结汇;便利跨境人民币结算,支持银行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等等。创新跨境结算管理方式,支持新兴业态发展方面具体举措包括:探索贸易结算便利化创新,放宽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支持跨国公司结算中心发展;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范围,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创新等等。
 
重庆自贸试验区独有的4条举措。一是探索贸易结算便利化创新。支持自贸区开展适应内陆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转口贸易、服务贸易等多种贸易业态的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探索加工贸易项下资金收付轧差结算等业务创新,进一步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二是支持要素市场跨境现货交易结算。探索与要素市场跨境交易相适应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要素市场开展代客集中收付、境内外汇划转等业务,推动跨境现货交易业务发展。目前,重庆咖啡交易中心已率先启动代客集中收付试点。三是支持跨境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跨境保理业务发展的管理模式,推动商业保理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保理业务,重点支持中小外贸企业跨境结算。目前,重庆润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推出了此项业务。四是支持贸易融资服务创新。探索基于陆上运输、多式联运的融资规则体系建设,推动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标准化运单,并完善提货、登记查询及增信等相关配套机制;探索基于多种运单、提单的信用证结算、融资等金融服务创新及便利化举措等。目前,中欧班列(重庆)已率先启动了相关试点。
 
4、金融支持浙江自贸区建设
 
为促进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支持自贸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一,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在投资便利化方面,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需求;在融资便利化方面,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领域等。
 
第二,大力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油品全产业链建设。支持设立贸易专用账户,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从事油品等大宗商品为主的平台或交易所在约定商业银行设立贸易专用账户,自贸试验区内油品贸易商、生产商、供应商可通过贸易专用账户进行油品现货交易项下资金划转等。
 
第三,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鼓励所筹资金在境外使用,推动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积极探索大宗商品贸易与交易人民币计价结算;逐步探索自贸试验区开展油品现期货交易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等。
 
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拓展金融服务功能,提升对浙江自贸试验区大宗商品贸易交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的金融支持力度。下一阶段,将与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组织舟山主要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学习讨论,根据舟山特点、市场需求及政策取向,推进金融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
 
(四)建设自由贸易港,打造开放新高地
 
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指出将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自由贸易港区,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实施更高标准的“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监管制度。2017年11月,上海市已将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方案报送至国家有关部委征求意见,明确提出2020年建成自由贸易港,预期将于年底前形成具体方案。
 
第一,主体功能定位。自由贸易港的核心功能是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贸易转型升级,提高国际贸易中心的能级。与这一核心功能相联系,上海自由贸易港的主体功能定位是在全球高端要素跨境流动便捷、自由、规范的条件下,培育发展国际航运、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产业的全球化功能和业态,提升集聚配置全球高端要素的能力和国际价值链地位,发展出参与引领全球经贸合作竞争新优势。
 
第二,主要改革举措。为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上海自由贸易港的主要改革措施是对标国际最高水平,实施更高标准的“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这是自由贸易港制度设计的核心环节。
 
其中,对标国际最高水平的“更高标准”,是指高于自贸试验区的口岸监管标准,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基本要素是:第一,货物、物品进出“一线”免于惯常海关监管,取消或最大程度简化入区货物的贸易管制措施,最大程度简化甚至免于货物进出“一线”的申报,进入自由贸易港的货物不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税;第二,在自由贸易港区内,企业可以自由开展仓储、物流、销售、展览、维修、组装、加工、制造、包装等生产经营活动,区内的业务准入方面无需经过审核批准;第三,货物、物品进出“二线”实行进出口申报管理,依靠高标准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安全高效管住。  
 
上海自由贸易港的制度设计亮点除了更高水平的“一线放开”,还有更高水平的“区内自由”。上海自由贸易港是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先行试验平台,在主体功能基础上需要培育发展多维度的功能和产业。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特点及国际自贸区发展新趋势,上海自由贸易港要从贸易为主向贸易和投资并重发展,从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发展,从在岸业务为主向在岸、离岸业务并重发展,从单一产业发展向全球供应链枢纽发展。这些功能集合发展不仅要求“一线”更加自由便捷,还要求“区内”的经济、生产活动更便利,成本更低。
 
第三,金融监管创新。在自由贸易港空间范围内,金融监管创新大体还是在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业务的资金跨境结算和收付领域,在FT账户(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体系框架内对区内与境外的资金流动和货币兑换放宽监管,提高自由便利程度。资本项目可兑换不太可能在一个较小的区域内突破。具有挑战性的监管创新是对一些货物流、资金流、订单流分离的离岸业务(离岸贸易、离岸金融)如何实施真实性审查,既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又为真实的离岸业务提供高效便利的国际金融监管服务。另外,在国际投资领域,金融监管也要适应诸如协议控制(VIE)结构类投资、离岸股权投资等一些新的投资形态,既有效防控风险,又支持新的国际投资形态发展。
 
第四,贸易类企业将受惠于上海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自由上海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定位,贸易类企业特别是经营国际中转贸易的企业会获得较大的发展机会。大力发展国际中转贸易是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自由贸易港实施更高标准的“一线放开”,将大幅度节约两头在外业务的时间成本和税收成本,促进国际中转及离岸贸易的发展。“一线”监管的放松也可以促进服务贸易特别是技术类服务贸易的发展。自由贸易港的区港一体化监管也有利于国际航运企业的发展。自由贸易港“区内自由”的制度红利更是有利于“原进原出”的全球维修、加工制造、仓储物流、跨境电商等类企业的发展。与自由贸易港区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比,经营国际业务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保税政策,也可以享受区内流转税优惠政策以及更宽松便捷的监管服务。另外,自由贸易港在外汇管理及跨境结算支付方面的便利性改革可以催生第三方金融服务及投资服务新业务的发展。总之,自由贸易港对标国际最高水平的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改革创新,将为经营国际业务的各类企业带来更大的制度红利。
 
三、充分借鉴国际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先进经验
 
自16世纪欧洲出现第一个自贸港区至今,全球范围内已建立起130余个自贸港区和2000多个与自贸港区有相似内涵及功能的特殊经济自由区,为我国自贸港区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一)构筑法律法规新框架
 
一方面,世界各自贸港区都拥有一部“基本法”,来确保自贸港区的法律地位,如美国的《对外贸易区法案》、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区法》以及我国香港的《基本法》等;另一方面,自贸港区也须拥有一系列配套法规。其既包括自上而下的管理制度和特别限制,也包括本国政策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得、或自我运行演化而得的制度,从而有效补充和完善各条线执行依据。
 
(二)打造国际物流贸易新模式
 
常见的新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中转集拼,即货物分运至自贸港区后,在区内拆箱进行分拣、包装,并二次集拼和中转运送进出境。目前上海港的国际航线中转集拼业务所占比例尚不足10%,而新加坡、韩国釜山等自贸港区同期的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占比都超过50%。二是沿海捎带,所谓沿海捎带,即在自贸港区所在地沿海各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以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优化航线布局。三是离岸贸易,即货物由出口地直接交运进口地,自贸港区仅作为资金流、订单流、货物流控制管理中心。我国香港从90年代起,离岸贸易额占外贸总额的比重由1988年的19%上升至如今的65%,其亚太国际贸易中心的地位不断巩固。四是两头在外,即原料进口和产品销售均在境外,港口城市在划定的隔离区域开设制造工厂,以丰富廉价的劳动力和各种优惠待遇吸引资金和技术。
 
(三)孕育区域发展新热点
 
自贸港区的建设对港区腹地发展带来推动作用如新加坡在上世纪50年代遇到转口贸易严重衰退的问题后,开始在腹地大力发展加工制造业,并特别为转口贸易保留了11万平方米的拼箱库,继续保有其在传统国际物流的强大竞争力。同时,供应链集成化的趋势使得无水口岸成为满足内陆区与国际市场联通需求的绝佳选择,陆港型和空港型自贸港区陆续出现。其中比较典型的是爱尔兰的香农自由贸易空港区,其利用地处国际航线必经之地的有利条件,利用迅捷、安全的航空运输力发展电子产品加工和流转,效益非常显著,发展极为迅速。 
 
(四)催生经济增长新业态
 
世界各自贸港区的发展带来了多种新业态的诞生。一是高新技术产业。自贸港区通过创办科学技术园区、提供优惠政策和科研环境,以吸引高新技术企业和人才,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二是金融产业。伦敦自由港虽然集装箱年吞吐量世界排名跌出前100位,但其占有油轮租赁的50%、散货租赁的40%以及船舶保险23%的市场份额,并通过一系列衍生金融服务,继续保有着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三是生物医药产业。新加坡建立了占地约360公顷的生物医药企业生产制造基地,并配套了一系列政策,吸引了大批世界顶级的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投资建设。四是文化交易产业。凭借自贸港区的税收优惠性、艺术资源集中度、交易开放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优势,世界多个自贸港区在设港国家或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中起到了突出作用。五是宝玉石交易产业。纽约自贸港区对宝玉石保税交易和展示的开放,促使其成为全美最大的宝玉石交易中心。我国拥有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珠宝市场,而上海又是全国最大的珠宝消费集散地,自贸港区的建立对宝玉石交易市场的推动前景可期。六是旅游及其他增值服务。如委内瑞拉的马格里塔自贸港区、哥伦比亚的圣安德列斯自贸港区、迪拜的杰贝阿里自由区,均凭借得天独厚的自然或人文环境,吸引了大量观光游客。
 
(五)创建政府监管新机制
 
主要体现为四个自由。一是货物流动自由。货物在自贸港区内接受各口岸政府部门的监管遵从手续从简、效率从优的原则。如我国台湾基隆自贸港区和韩国釜山自贸港区对货物均采取不干预策略,区内任何货物可自由储存、展览、组装、制造、流动和买卖。二是资金流动自由。绝大多数国家(地区)在自贸港区内采取宽松自由的金融和货币政策,不实施外汇管制的同时,对外国投资给予完全的国民待遇原则。三是人员流动自由。自贸港区大都采取宽松、便利的入境政策,包括临时居留证、临时或永久通行证、落地签证、入境免签制度等。许多自贸港区还放宽劳工雇佣条件,取消国籍限制。四是信息流动自由。先进的自贸港区广泛采用线上“单一窗口”申报和线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的“一站式”管理,进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无纸化管理。新加坡建立的港区综合门户网站更是整合了检验检疫、海关及其他政府组织的资料库,利用信息平台将清关流程时间压缩到不超过10分钟。
 
四、政策建议
 
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赋予自贸试验区改革更大自主权。自贸试验区的制度改革创新路径一般为自下而上,客观上要求地方在制度创新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然而,大量的创新措施属于中央事权,使得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积极性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外商投资准入属于中央事权,自贸试验区在外商准入方面需要向国家部委申请。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按照这一要求,建议在中央层面明确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基本边界的基础上,允许其根据自身承载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及经济特点,探索尝试各种政策及体制机制创新。这既有助于探索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与体制环境,又便于进行风险防控,根据形势变化随时调整。比如,不同地区的自贸区可以根据区位特征、资源优势、经济活动特点、开放发展的需要,突破自贸区共用一张清单的做法,设计使用不同的负面清单,赋予其更大试点权。例如,广东自贸区前海蛇口片区有条件直接实现与香港商事制度接轨并形成更为精简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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